近期,农业农村部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就相关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0〕4号),2020年,农业农村部将监测全国33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
据了解,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加大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按照工作安排,4至9月间,33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将随机抽取本辖区养殖水产品样品4000批次以上。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将对大宗消费水产品如草鱼、鲤鱼等28个种类养殖水产品进行检测,涉及风险较大的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氧氟沙星等10种禁用药品及化合物。农业农村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既要抓“监测”又要抓“管控”,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的监管,健全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农业农村部还将在全国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据农业农村部今年1月公布的信息显示,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为99.5%,连续7年保持在99%以上,北京、天津等24个省(区、市)的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均为100%,抽样26种养殖水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均在96%以上,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较高,可以放心消费。
《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原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20〕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0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20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11日
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兽药残留监测
1.监测范围。重点监测北京、天津、河北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区、市)和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全年随机抽检草鱼、鲤鱼等28个种类的水产品样品4000个。
2.抽样安排。各省(区、市)和兵团应严格按照抽样品种、样品数量等任务安排(见附件1-1)开展抽样。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2019年检出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以及我部指定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必须抽样。
3.检测指标。承担检测任务的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件1-2),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应检测指标(见附件1-3),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兽药残留管控
1.调查处理。各省(区、市)和兵团应根据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机制。各省(区、市)和兵团要建立健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长效机制,尽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要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相关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对养殖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培训。各地要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通知另行下达),加强《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年度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各省(区、市)和兵团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我部要求以及抽样名单(另行下达)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指导本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和兵团抽样任务由相关质检机构配合完成,抽样过程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具体组织各级水产推广机构,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负责工作情况调度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加强协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按照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监控工作顺利开展。各省级主管部门按抽样任务量的3倍,于3月20日前将备选抽样单位名单(格式见附件1-4),以及省级主管部门联系人信息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质检机构应尽快与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工作事宜,共同制定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暂行规定》执行。
(二)科学布局,规范监测。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科学布局抽样地点,使抽样点能够覆盖水产养殖主产区,确保监测结果能客观反映总体状况。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从备选抽样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同时,此次抽样部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入备选抽样单位名单,对符合抽样条件但拒不配合的,我部将调整出示范场名单。抽检品种、数量及备选抽样单位原则上不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前正式行文说明原因,并得到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意后方能调换。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参与抽样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和物品的卫生防护,确保不因抽样造成疫病传播。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下达。
(三)及时通报,依法查处。对于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暂行规定》附件8)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同时传真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不合格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暂行规定》执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60日内,应将案件查处情况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我部将适时开展重点案件督办。
(四)保证进度,及时完成。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工作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开展,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具体时间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安排,具体事宜请有关省(区、市)及时与相关质检机构商定。各质检机构于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下半年的抽检结果和质量控制报告。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7月15日、11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和全年监测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1-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件1-2: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附件1-3:检测的禁(停)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备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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