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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咨询】国标鱼药的使用技术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9-05-17 浏览数 (5387)
  

一、我国水产养殖病害发生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发病品种多:我国主要水产养殖品种都有不同程度的病害发生。

2、疾病种类趋多:据监测,我国水产养殖品种的疾病达126种,其中病毒性疾病17种,细菌性疾病61种,真菌性疾病4种,寄生虫疾病28种,藻类性疾病6种,其它病害3种,不明病因的疾病有9种。

3、多病原、多病种发病趋势明显。据全国水产病害监测结果表明,连续5年,水生动物病害已由单一病原向多病原综合演化,并与目前的养殖方式、养殖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4、疾病发病时间长,涉及面广。水生动物疾病发病时间由传统的春夏或夏秋两季发病高峰逐步向全年发病过渡,发病区域几乎涵盖所有的养殖水域。

5、水生动物重大疾病有暴发流行趋势。

二、疾病频发的主要原因

1、水产养殖环境状况不断恶化是首要原因。养殖生产者自我污染较为普遍。底质恶化、池塘老化等。

2、过高的养殖密度始终是疾病频发的重要原因。

3、渔民缺乏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基本知识,病急乱用药,盲目增加剂量,给疾病防治增加了难度。尤其是原料药的大量使用所造成的危害相当大。

4、水生动物种质日趋退化,以及苗种质量的良莠不齐,都将导致养殖动物抗病力下降。

5、水产种苗及水产品的流通缺乏必要的检疫和隔离制度,为疾病的广泛传播创造了条件。

6、科研滞后于水产养殖发展需求,给水产养殖疾病综合防治带来一定的影响。

7、现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滞后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三、鱼病防治的主要措施

1、对引进的苗种进行隔离及消毒,严禁携带病原。

2、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实行生态综合防治。

(1)制定合理的养殖模式,放养健康苗种,做好前期的强化培育工作。

(2)保持水质处于良好状态是预防疾病发生的主要手段。

(3)预防疾病必须与科学投饲给合起来。

(4)日常管理与疾病预防相结合。

3、防重于治,做好疾病的预防,是鱼病防治的关健。

(1)预防疾病就是在水生动物尚为健康时进行,如果已经发生轻微疾病或有个别死亡,此时用药则为治疗行为。预防有用药和不用药之分。

(2)疾病的预防应贯彻于养殖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就是说养殖生产从开始到结束,每一步操作都要考虑到疾病的防治。

(3)根据当地品种养殖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疾病防治方案,做到有计划的科学防治。

四、渔药用药注意事项总结

(一)药物使用的禁忌

1、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回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菊酯类杀虫药: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鱼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河蟹不会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在水质肥沃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药(***除外)或硫酸铜:当水深高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5、外用消毒、杀虫药: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造成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死亡,概率5-10%,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对患有肝胆综合症以及其它内脏疾病的鱼类,降低用药量,否则会造成鱼类的死亡。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贝类死亡。

7、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鱼的死亡,概率10-20%。

8、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用量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用药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3、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天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4、硫酸乙酰苯胺: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请试水;鱼苗及虾蟹苗慎用。

15、硫酸铜: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且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

16、鳜:***、硫酸铜禁用。

17、***:虾蟹、淡水白鲳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回、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18、高锰酸钾:斑点叉尾回、大口鲶慎用。

19、除生物菊酯外,所有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不得于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20、有效成份大于20%的海因类含溴制剂,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21、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22、盐酸氯苯胍:若拌饲料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的死亡。

23、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内服时,无鳞鱼或才鱼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24、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25、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6.生石灰:水体中氨氮含量较高时,严禁使用生石灰,否则,会氨中毒,造成养殖鱼类的大量死亡。在使用时,应彻底溶液,不得将未溶解的颗粒泼洒于水体,如将未溶液的颗粒泼洒于水体,会造成鱼类误食死亡。

(二)水产用药的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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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特水产用药的的禁忌

鳗鱼:福尔马林、恩诺沙星、氟哌酸、强力霉素、新诺明及其它磺胺类等禁止使用。

鳜鱼:对***、氯化铜等较敏感。0.2g/m3的***、0.7g/m3(pH值小于或等于7)的氯化铜均能造成鳜鱼中毒。

巴西鲷:慎用强氯精、不用***。

黑鱼:慎用或不用硫酸亚铁。

鲈鱼、鲶鱼类:对***等有机磷农药较为敏感。用药应控制在0.3 g/m3以下。

虹鳟:对***、高锰酸钾较为敏感。***不得高于0.5 g/m3,高锰酸钾不得高于0.035 g/m3。

淡水白鲳:对有机磷农药最为敏感。***等有机磷均属绝对禁用药物。忌先泼洒生石灰再施杀虫药,而应先杀虫后杀菌消毒。

罗氏沼虾、青虾:严禁使用***等有机磷杀虫药、氯氰菊酯等菊酯类杀虫剂。漂白粉用量应在1 g/m3以下,硫酸铜用量在0.7 g/m3以下,生石灰用量在25 g/m3以下。硫酸铜慎用。

河蟹:对菊酯类、含氯化合物、***(0.3g/m3以下)、氨基甲酸甲酯类等药品敏感,应慎用。

蛙类:怕盐。成蛙、幼蛙在1%的盐水中无法生存;养蝌蚪的池水含盐度不得超过0.1%,不得用盐水防病、消毒。

五、国标渔药

(一)什么是国标渔药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2)农业部426号公告《清理兽药地方标准和换发原兽药地方标准文号有关事项》,2004年11月9日。

第十九条 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各地不得核发、换发任何产品批准文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农办医[2006]2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国标渔药的种类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及2003年、2006年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农业部596公告《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以及农业部627号、784号、850号、910号公告中的渔药地标升国标产品统计,目前我国的通过GMP验收的企业,截止到2007年10月10日止,我国兽药生产企业可生产的水产用兽药国家标准制剂共155个(包括个别通用名重复,在不同标准中出现的品种按一个品种计算)。

现将我国目前(截止至2007年10月31日)可使用的水产用兽药(渔药)目录及规格分列如下(所列名称为通用名,商品名由各企业自定,通用名在标签中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商品名所占面积的1/2倍)。

I、兽药典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

1、大黄末2、虾蟹脱壳促长散3、蚌毒灵散4、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5、甲砜霉素粉6、复方甲苯咪唑粉7、硫酸锌8、含氯石灰9、高锰酸钾10、聚维酮碘溶液11、维生素AD油12、硫酸亚铁13、注射用青霉素钠14、注射用硫酸链霉素

II、《国家兽药质量标准》(2003年版)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三氯异氰脲酸粉(30%,49.0%~55.0%)

2、复合亚氯酸钠

3、虾康颗粒

4、氟苯尼考粉(2%,5%,10%)

5、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1000g:诺氟沙星90g+盐酸小檗碱20g,1000g:诺氟沙星25g+盐酸小檗碱8g)

6、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1000g:维生素C磷酸酯镁100g+盐酸环丙沙星10g)

7、蛋氨酸碘粉(4.5%~6.0%)

8、蛋氨酸碘溶液(4.5%~6.0%)

9、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排卵素2号)(25μg,50μg,125μg,250μg)

10、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注射用促排卵素3号)(25μg,50μg,100μg)

III、《国家兽药质量标准》(2006年版)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氟甲喹粉(10%)

IV、农业部627号公布的可使用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阿苯达唑粉 (6%)

2、苯扎溴铵溶液 (5%,10%, 20%,45%)

3、吡喹酮预混剂(2%)

4、***、辛硫磷粉(100g:***10g+辛硫磷4g)

5、地克珠利预混剂(0.2%,0.5%)

6、二氯异氰脲酸钠粉(20%,30%,40%,50%)

7、氟苯尼考粉(10%)

8、腐植酸钠溶液(0.5%,1%,3%)

9、复方阿苯达唑粉(1000g:阿苯达唑15g+绵马贯众600g+大黄385g)

10、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II型(500g:磺胺二甲嘧啶15g+甲氧苄啶3g+大黄末150g)

11、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I 型(500g:磺胺二甲嘧啶10g+甲氧苄啶2g)

12、复方磺胺甲噁唑粉(100g:磺胺甲恶唑8.33g+甲氧苄啶1.67g)

13、硫酸铜、硫酸亚铁粉I型 (1000g:五水硫酸铜492.5g+七水硫酸亚铁209.0g)

14、高碘酸钠溶液(1%,5%,10%)

15、过硼酸钠粉(主药650g:四水过硼酸钠325g,辅药:沸石粉350g)

16、过碳酸钠(≥10.5%)

17、过氧化钙粉(50%)

18、过氧化氢溶液(26.0%~28.0%)

19、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10%)

20、甲苯咪唑溶液(10%)

21、精制***粉(20%,30%,80%,90%)

22、聚维酮碘粉(2%,5%)

23、聚维酮碘溶液(1%,2%,5%,7.5%,10%)

24、硫代硫酸钠粉(90%)

25、硫酸铝粉(10%)

26、硫酸铝钾粉(10%)

27、硫酸锌粉(60%)

28、氯氰菊酯溶液(4.5%)

29、次氯酸钠溶液(7.0%)

30、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100g:诺氟沙星9g+盐酸小檗碱2g)

31、三氯异氰脲酸粉 (30%,50%)

32、三氯异氰脲酸片(0.135g,0.27g,1g,2g)

33、维生素C钠粉 (10%)

34、维生素K3粉(1%)

35、戊二醛溶液(5%,10%,20%)

36、溴氯海因粉(8%,24%,30%,40%,50%)

37、盐酸氯苯胍粉(50%)

38、诺黄散

39、扑草净粉(35%)

40、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10%)

41、盐酸甜菜碱预混剂(10%,30%,50%)

42、盐酸多西环素粉(2%,5%,10%)

43、氯硝柳胺粉(25%)

44、诺氟沙星粉(2.5%,5%,10%,15%)

45、甲砜霉素散(5%)

46、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2.5%,5%,10%)

47、精制***溶液(20%)

48、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5%,10%)

49、恩诺沙星粉(5%,10%)

50、硫酸新霉素粉(5%,50%)

51、复方磺胺嘧啶粉(100g:磺胺嘧啶16g+甲氧苄啶3.2g)

52、含氯石灰(25.0%)

53、肝胆利康散54、山青五黄散55、双黄苦参散56、板蓝根大黄散57、双黄白头翁散58、百部贯众散59、青板黄柏散60、蒲甘散61、大黄芩蓝散62、清健散63、青莲散64、鱼肝宝散65、六味黄龙散66、三黄散67、柴黄益肝散68、首乌散69、川楝陈皮散70、六味地黄散71、五倍子末72、芪参免疫散73、龙胆泻肝散74、南板蓝根末75、板蓝根末76、十大功劳末77、地锦草末78、青蒿末79、大黄末80、烂腮灵散81、虎黄溶液82、苦参末83、雷丸槟榔散84、五倍大青散85、脱壳促长散86、利胃宝87、根莲解毒散88、健鱼灵散89、芪藻散90、扶正解毒散91、黄连解毒散92、苍术香连散93、加减消黄散94、驱虫散95、清热散96、穿心莲末97、大黄五倍子散98、穿梅三黄散99、七味板蓝根散100、青连白贯散101、银翘板蓝根散

102、复方硫酸锌粉I型(100g:一水硫酸锌25g+亚甲蓝15g)

103、复方硫酸锌粉II型(100g:一水硫酸锌70g+三氯异氰脲酸30g(含有效Cl25%))

104、复合碘溶液(活性碘1.8%~2.0%,磷酸16.0%~18.0%)

V、农业部784号公布的可使用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

2、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

3、注射用复方硫酸庆大霉素

VI、农业部850号公布的可使用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癸甲溴铵、碘溶液(100ml:癸甲溴铵5.0g+碘0.25g,100ml:癸甲溴铵10.0g+碘0.5g)

2、碘附(I)(3%)

3、复合亚氯酸钠溶液(I)(A瓶400ml:二氧化氯32g,B瓶:100ml)

4、复合亚氯酸钠溶液(III)

5、复合亚氯酸钠(IV)(A:二氧化氯22.5%~27.5%,B:22.5%)

6、复合亚氯酸钠(V)(A:二氧化氯22.5%~27.5%,B:17.0%)

7、二氧化氯(I)8.0%

8、二氧化氯(水产用)(100g:6.0g,100g:8g)

9、复合亚氯酸钠I(水产用)(A:二氧化氯40g,B:100g)

10、复合亚氯酸钠II(水产用)(200g:A120g,B:80g)

11、复合亚氯酸钠III(水产用)(200g:A120g,B:80g)

12、复合亚氯酸钠(A:150g:二氧化氯105g,B:600g)

VII、农业部894号公布的可使用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大黄解毒散

2、黄芩苦参散

3、苦参百部散

4、连翘解毒散

VIII、农业部910号公布的可使用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

1、阿维菌素溶液(水产用)

2、大蒜素粉(水产用)

3、***溶液(水产用)

4、复方噁喹酸粉(水产用)

5、复方氟苯尼考粉(水产用)

6、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7、硫酸铜、硫酸亚铁、氧化铁粉(水产用)

8、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

9、辛硫磷溶液(水产用)

10、***溶液(水产用)

11、伊维菌素溶液(水产用)

注:企业未生产的标准(兽药典标准的制剂目录及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

1、红霉素片

2、磺胺间甲氧嘧啶片

3、磺胺对甲氧嘧啶片

4、磺胺二甲嘧啶片

5、磺胺噻唑片

6、甲氧苄啶片

7、恩诺沙星片

8、越西左旋咪咪片

9、碳酸氢钠片

六、规范使用渔药的几个要点

兽药残留是目前动物源食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在水产品中也不例外,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原因。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质量及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根本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件》、《兽药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2002年4月,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水产养殖用药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件》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它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目前水产养殖用药主要存在二个的问题:一是国家禁用药品仍在使用;二是抗生素及原料药的大量使用。

2、科学、合理用药

(1)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2)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批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

(3)在防治鱼病时做到:预防为主、对症用药。有计划、有目的,适时地预防渔病十分重要,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疾病的影响。临床上,根据病因和症状进行对症下药是减少用药、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

3、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动物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品以蓄积、贮存或其它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中,具有较高的浓度。可以对人产生影响。经过休药期,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可被分解或完全消失或降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浓度。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食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4、正确选择渔药

在市场购买商品渔药时,必须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检查渔药是否规范,通过网络、政府部门咨询生产厂家的基本信息,购买品牌产品,防止假、劣渔药。

(1)一般选用中草药、大蒜素等类药物预防细菌性疾病及寄生虫类疾病,而当疾病发生后,应选用化药或与中草药结合的方法治疗。

(2)内服抗菌类药物应交替使用,避免因重复使用产生抗药性(耐药因子)而影响治疗效果。如上次使用了诺氟沙星,这次可选用磺胺类或氟笨尼考等。当然沙拉沙星不易产生抗药性。

(3)消毒剂的种类很多,使用时应注意选择。二氯、三氯对水体中的藻类杀伤力强,用量大或两次以上使用会使水质清瘦,二氧化氯和碘制剂应用面广,禁忌少。同一水体的消毒应注意交替使用不同的种类。

(4)如系多病原细菌病应根据抗菌谱选择可配伍内服药,用药量应以水生动物的体重为基础。